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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盈餘提撥一定比例作為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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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公益彩券盈餘提撥一定比例作為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65 條
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得分階段實施,其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未實施前,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每點支付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