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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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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4 條
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相關權益保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感染者所從事之工作,為避免其傳染於人,得予必要之執業執行規範。
非經感染者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