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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發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通報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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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發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通報辦法
EN
第 6 條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前條通報後,應即轉報中央主管機關,並將相關疫情調查資料適時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醫事人員發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通報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1 日 )
EN
第 5 條
通報方式,應以書面或網路為原則,必要時,得先以電話或電子文件等方式先行通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