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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發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通報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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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發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通報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13 條
醫事人員發現感染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其通報程序與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主管機關為防治需要,得要求醫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限期提供感染者之相關檢驗結果及治療情形,醫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