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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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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EN
第 7 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七日內就預防接種受害情形進行調查。
地方主管機關應將前項調查結果填入預防接種受害調查表,連同申請書、疑似受害人就醫病歷及相關證明資料,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EN
第 6 條
請求權人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應填具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並檢附受害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受害之資料,向接種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主管機關得通知請求權人限期提供健康檢查、非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就醫之病歷、身心障礙鑑定結果證明或其他相關資料;請求權人屆期不提供者,依審議前已取得資料進行審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