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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1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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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EN
驗證機構辦理驗證業務,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執行驗證工作所得資訊,妥予保密。
二、組織運作及立場,維持公正獨立。
三、適當處理食品業者之申訴或陳情,作成紀錄,並以書面回復。
四、訂定驗證證明書之核發及管理程序。
五、驗證機構之組織架構、執行驗證之相關部門主管、稽核員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名冊異動時,檢附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六、辦理稽核員相關查核技巧、食品衛生安全及相關法令之教育訓練,並對該人員定期考核及紀錄。
七、稽核員每年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認可機構辦理之驗證實務及相關法令教育訓練至少六小時;稽核員每年執行驗證至少十場次。
八、稽核員名單登錄於食品衛生安全管理認證及驗證資訊系統;其有異動時,即時更新。
九、提供申請驗證之食品業者查詢驗證進度。
十、對辦理驗證工作所得或所生之資料,至少保存六年。
申請認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書文件、資料。
二、組織簡介、組織架構、負責人、部門主管、稽核員、業務概要、驗證品質管理能力及作業程序說明。
三、驗證機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負責人、執行長或具管理事務、簽署驗證報告權之人員;上開人員同時任職於食品業者,其名冊。驗證機構為機關(構)或公立大學者,免附董(理)事、監察人(監事)之資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資料與規定不符或內容不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