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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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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食品工廠應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訂定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保存相關處理紀錄。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 )
食品業者之場區及環境,應符合附表一場區及環境良好衛生管理基準之規定。
食品業者之食品從業人員、設備器具、清潔消毒、廢棄物處理、油炸用食用油及管理衛生人員,應符合附表二良好衛生管理基準之規定。
食品業者倉儲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倉庫,應分別設置或予以適當區隔,並有足夠之空間,以供搬運。
二、倉庫內物品應分類貯放於棧板、貨架上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直接放置地面,並保持整潔及良好通風。
三、倉儲作業應遵行先進先出之原則,並確實記錄。
四、倉儲過程中需管制溫度或濕度者,應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並確實記錄。
五、倉儲過程中,應定期檢查,並確實記錄;有異狀時,應立即處理,確保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品質及衛生。
六、有污染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之物品或包裝材料,應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其未能防止交叉污染者,不得與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一起貯存。
食品業者運輸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運輸車輛應於裝載食品前,檢查裝備,並保持清潔衛生。
二、產品堆疊時,應保持穩固,並維持空氣流通。
三、裝載低溫食品前,運輸車輛之廂體應確保食品維持有效保溫狀態。
四、運輸過程中,食品應避免日光直射、雨淋、劇烈之溫度或濕度之變動、撞擊及車內積水等。
五、有污染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之物品或包裝材料,應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其未能防止交叉污染者,不得與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一起運輸。
食品業者就產品申訴及成品回收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產品申訴案件之處理,應作成紀錄。
二、成品回收及其處理,應作成紀錄。
食品製造業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應符合附表三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基準之規定。
食品製造業之檢驗及量測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檢驗場所者,應具有足夠空間及檢驗設備,供進行品質管制及衛生管理相關之檢驗工作;必要時,得委託具公信力之研究或檢驗機構代為檢驗。
二、設有微生物檢驗場所者,應以有形方式與其他檢驗場所適當隔離。
三、測定、控制或記錄之測量器或記錄儀,應定期校正其準確性。
四、應就檢驗中可能產生之生物性、物理性及化學性污染源,建立有效管制措施。
五、檢驗採用簡便方法時,應定期與主管機關或法令規定之檢驗方法核對,並予記錄。
食品製造業應對成品回收之處理,訂定回收及處理計畫,並據以執行。
食品製造業依本準則規定所建立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至少應保存 5 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