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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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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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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食品業者接受第三條之查核或抽驗,如有違反本法之情事者,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逕予處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