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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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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EN
第 4 條
前條專業審查人員,應有從事健康食品、食品相關查驗登記或認證驗證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學校食品營養相關科系所畢業。
二、經普通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以上食品相關類科考試及格領有證書。
三、曾任衛生機關掌理食品衛生之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職務。
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 )
EN
第 3 條
健康食品查驗業務之受託機關(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辦理食品相關認證驗證業務或醫藥品相關查驗登記業務三年以上經驗。
二、具備執行食品衛生管理相關研究計畫三年以上經驗,成果獲得政府機關採行,且非為業者案件相關安全、功效評估實驗計畫之執行者。
三、具備完善之工作環境及相關設施、對受託之業務訂有作業程序及品質之保證計畫,並聘僱足夠之專業審查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