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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7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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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EN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第五條規定取得之輸入產品資訊預先申報同意文件,於其有效期間內,仍得使用;期間屆滿後失效。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 )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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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