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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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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EN
第 18 條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查驗登記許可文件污損或遺失,其申請換發或補發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不適用第八條規定:
一、申請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換發者,繳銷之原許可文件。
三、補發者,原許可文件作廢之切結聲明。
前項換發或補發之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同原許可文件。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8 條
許可文件有污損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第三條所定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並繳納審查費、證書費。污損之許可文件,應同時繳銷。
前項換發或補發之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同原許可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