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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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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養師法 EN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營養師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 EN
非領有營養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營養師名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