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23:1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EN
第 12 條
前條認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有展延必要者,應於期滿六個月前至十二個月間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三年;其申請及認證程序,得準用第七條至前條規定。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
EN
第 7 條
本辦法所定醫療器材商檢查之範圍如下:
一、本法第二十二條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相關事項。
二、本法第二十四條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相關事項。
第 11 條
經前條查核通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證證明文件及委託同意書。
前項認證證明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人或團體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
三、認證範圍。
四、認證編號。
五、認證有效期間。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