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8 00:1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第 18 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最小販售包裝,指直接販售予消費者或醫事機構之包裝。
醫療器材管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32 條
醫療器材商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於最小販售包裝標示中文標籤,並附中文說明書,始得買賣、批發及零售。但因窒礙難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