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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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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EN
第 17 條
最高管理階層,應確認各部門及階層完成第十四條第三款品質目標之建立。
前項品質目標,應依品質政策訂定;其內容包括符合法規與產品要求可加以量測,並應完成之事項。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
EN
第 14 條
製造業者最高管理階層(以下簡稱最高管理階層)應就品質管理系統之建立、實施及有效維持予以確認,並就下列事項提出參與之佐證:
一、客戶需求及法令適用之內部傳達。
二、品質政策之建立。
三、品質目標之建立。
四、管理階層審查。
五、所需資源之供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