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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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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 EN
醫療器材商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醫療器材製造許可,其領有第九條證明文件,且仍於效期內者,應自受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其證明文件;屆期未返還者,註銷之。
醫療器材商經中央主管機關實地查核,取得製造許可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製造許可證明文件:
一、醫療器材製造許可影本。
二、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影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