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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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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
EN
第 13 條
罕見疾病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備具申請書、第十條規定之醫療或研究機構出具之證明書、診療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補助至國外進行國際醫療合作。
前項醫療合作為代行檢驗項目者,得由第十條規定之醫療或研究機構申請補助。
前二項補助之申請程序、應備之書證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