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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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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EN
第 5 條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遺失或損毀者,應備具第二條規定之文件,向食品藥物署申請補發或換發。嗣後發現已報失之使用執照,應即繳銷。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 )
EN
第 2 條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或獸醫佐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管制藥品使用執照,應備具下列文件,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品藥物署)辦理:
一、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申請書。
二、專門職業證書影本一份。
三、執業執照影本一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