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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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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藥害救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藥害救濟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15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及給付金額之審定,應設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其組織及審議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主管機關遴聘醫學、藥學、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