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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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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但書規定辦理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轉讓者,應先向食品藥物署申請運輸憑照。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不得借貸、轉讓。但依前二條規定轉讓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