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21:0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EN
第 27 條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藥商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該藥物之查驗登記,並得處醫療機構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
EN
第 16 條
申請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其進行國內臨床試驗,並應對臨床試驗之申請內容及結果予以適當之公開說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