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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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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藥事法 EN
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
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西藥、中藥販賣業者,分設營業處所,仍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醫師兼營藥商者,仍應請領藥商營業執照,遵守管理藥商規則第五條之規 定。所用店夥,須熟諳藥性,其西藥營業者,並須以領有部證之藥劑師( 生)管理藥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