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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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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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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1.
裁判字號:
62 年判字第 36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8 月 21 日
要旨:
查藥物藥商管理法為成藥販賣管理辦法之母法,在該辦法另有特別規定之 前,自應適用藥物藥商管理法之一般規定。惟成藥販賣管理辦法尚制定公 布,則原告經營販賣成藥業務應照上開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由專 任藥劑師 (生) 管理之。乃原告於原聘藥劑師辭聘後,時經三載,迄未另 聘,其經營藥業於法自有未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