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4 15:3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藥事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藥事法
EN
第 11 條
本法所稱管制藥品,係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所稱之管制藥品。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管制藥品,指下列藥品:
一、成癮性麻醉藥品。
二、影響精神藥品。
三、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
前項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四級管理;其分級及品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設置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