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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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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
第 8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擔任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者,其學歷得不受第三條規定之限制。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 )
第 3 條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應具備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法規之國外大專校院醫學、護理、心理、諮商與輔導、社會福利、社會工作、職能治療、公共衛生或其他相關系、所、學位學程或科畢業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