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20:54
:::

法條

法規名稱: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牙醫師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自第十三條第一項各該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發布生效之日起三年內,申請牙醫專科醫師甄審者,得免筆試、口試、操作或實地考試:
一、至申請日止,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滿三年,且曾在教學醫院擔任各該牙醫專科臨床教學工作三年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
二、至申請日止,擔任各該牙醫專科臨床工作滿五年,且最近三年內在醫學雜誌發表與該專科有關論著二篇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
三、各該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發布生效日前,已領有各該牙醫專科醫學會所發牙醫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2 日 )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牙醫專科醫師甄審,應訂定甄審原則;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之資格。
二、實施甄審之程序及步驟。
三、甄審方式、測驗科目、計分及合格基準。
四、牙醫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間。
五、牙醫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之展延條件及每次展延之期間。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定牙醫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及每次展延之期間,最短為三年,最長為六年。
第一項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甄審小組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