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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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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請領護理人員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考試院頒發之護理人員考試及格證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護理人員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4 條
請領護理人員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發給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