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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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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契約,其內容應包括緊急醫療、轉診、出診或其他有關醫療照護事項。
護理人員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20 條
護理機構應與鄰近醫院訂定轉介關係之契約。
前項醫院以經主管機關依法評鑑合格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有變更時,應另訂新約,並於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新約,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