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9 23:5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護理人員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護理人員法
EN
第 47 條
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護理人員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前項護理人員公會聯合會成立後,本法第四十五條之直轄市及縣(市)護理人員公會應加入之。
護理人員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45 條
直轄市及縣(市)護理人員公會,由該轄區域內護理人員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未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