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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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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護理人員法
EN
第 28 條
除依前條規定外,護理人員或護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非依法、或經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者,不得洩漏。
護理人員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27 條
護理人員受有關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