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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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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牙體技術師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請領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考試院頒發之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考試及格證書,並繳納證書費,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牙體技術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6 條
請領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證書,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