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03:1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牙體技術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牙體技術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14 條
牙體技術生之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規定,除第三條第三項所定課程積分應
達十五點以上;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課程積分應達九十點以上;第八條第二
項所定積分數應達九點以上外,準用牙體技術師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