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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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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獎勵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精神衛生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9 條
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於嚴重病人,應經其保護人同意。
精神照護機構於保障病人安全之必要範圍內,設置監看設備,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告知病人;於嚴重病人,並應告知其保護人或家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