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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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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EN
第 13 條
主管機關人員執行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檢查及資料蒐集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心理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29 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