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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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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呼吸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EN
第 9 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呼吸治療師,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
呼吸治療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11 條
呼吸治療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呼吸治療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呼吸治療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