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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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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醫事放射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15 條
醫事放射士之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規定,除第三條第三項所定課程積分應
達十五點以上;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課程積分應達九十點以上;第八條第二
項所定積分數應達九點以上外,準用醫事放射師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