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9 22:31
:::

法條

法規名稱: 醫事放射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醫事放射士之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規定,除第三條第三項所定課程積分應
達十五點以上;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課程積分應達九十點以上;第八條第二
項所定積分數應達九點以上外,準用醫事放射師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