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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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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護理人員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護理人員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7-1 條
護理師經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護理師證書。
前項專科護理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各相關專科護理學會辦理初審工作。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護理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護理師之甄審。
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