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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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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醫師法第四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醫師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4-2 條
具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其執業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