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8 15:2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稱家屬,指醫療機構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或提供維生醫療抉擇時,在場之家屬。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8 條
醫師應將病情、安寧緩和醫療之治療方針及維生醫療抉擇告知末期病人或其家屬。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及各種醫療選項時,應予告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