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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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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EN
醫師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醫師應將第四條至前條規定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意願書或同意書並應連同病歷保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