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6 01:1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護理人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護理人員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16 條
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審查程序與基準、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護理機構之分類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