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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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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本標準依護理人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護理人員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審查程序與基準、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護理機構之分類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