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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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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本法第五十條所定之書面同意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治療目的及方法。
二、預期治療效果。
三、可能產生之副作用及危險。
四、其他可能之治療方式及說明。
五、接受治療者或同意人得隨時撤回同意。
精神衛生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50 條
檢察機關辦理殺人或傷害案件,發現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疑似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狀態,除依相關法規處理外,必要時,得協助其就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