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3 19:15
:::

法條

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EN
前條死亡判定之醫師,不得參與摘取、移植手術。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
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