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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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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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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醫院、診所業務督導考核,應訂定計畫實施,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2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醫院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