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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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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師法
EN
第 28-2 條
違反第七條之二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醫師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7-2 條
非領有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醫師名稱。
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