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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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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本部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現場實地稽核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部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稽核日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本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應每年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以現場實地稽核,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本部為辦理前項稽核,應訂定稽核計畫,其內容包括稽核之依據與目的、期間、稽核小組組成方式、保密義務、稽核方式、基準及項目等與稽核相關之事項。
本部決定前項稽核之基準及項目時,應綜合考量我國資通安全政策、國內外資通安全趨勢、過往稽核成效及稽核資源等因素。
本部依第一項規定擇定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受稽核者)時,應綜合考量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之頻率與程度、資通安全演練之成果、歷年受主管機關或本部稽核之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之因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