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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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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9 條
依前條推薦之志工及志工團隊,由本部組成複審小組,敦聘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進行複審;各獎項名額由本部公告之。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 )
第 7 條
本部之獎勵應以公開儀式頒給獎章(座)及得獎證書,並得併以其他獎勵方式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