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1:0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EN
第 7 條
觀光遊樂業申請籌設面積不得小於二公頃。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自治權限另定者,從其規定。
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案件之主管機關,區分如下:
一、屬重大投資案件者,由交通部受理、核准、發照。
二、非屬重大投資案件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核准、發照。
發展觀光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第 35 條
經營觀光遊樂業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營業。
為促進觀光遊樂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辦理。
前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