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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15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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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EN
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之投資抵減率,由行政院每二年檢討一次,為必要之調整及修正。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得就下列支出費用按百分之二十,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一、人員前往國外之旅費。但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者為限。
二、參與活動前後一週內,確為宣傳推廣目的所發生之業務接待費用。
三、媒體廣告之刊登費用。
四、推廣用宣傳品,包括摺頁、手冊、手提袋、資料袋、錄影帶、影音光碟及其他衍生之相關費用。
五、攤位租賃、搭建、佈置及佈置品運送之費用。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得就下列支出費用按百分之二十,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一、參加國際觀光組織之年度會費。
二、人員前往國外之旅費。但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者為限。
三、媒體廣告之刊登費用。
四、宣傳資料包括摺頁、手冊、手提袋、資料袋、錄影帶、影音光碟及其他衍生之相關費用。
五、購置本土物產或紀念品之費用。
六、展覽攤位租賃、搭建、佈置及佈置品運送之費用。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推廣國際會議及會議旅遊,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得就下列支出費用按百分之二十,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一、人員前往國外之旅費。但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者為限。
二、在國外參與國際會議前後一週內,確為爭取國際會議前來中華民國召開目的所發生之接待費用。
三、為爭取國際會議,接待國外考察團前來進行實地探勘之相關費用。
四、媒體廣告之刊登費用。
五、製作爭取國際會議宣傳資料,包括摺頁、手冊、手提袋、資料袋、錄影帶、影音光碟及其他衍生之費用。
六、購置本土物產或紀念品之費用。
七、攤位租賃、搭建、佈置及佈置品運送之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