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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04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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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EN
導遊人員評量測驗外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行之。
筆試及格者,始得參加口試;筆試及格資格不予保留。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其筆試科目均免測者,得逕行參加口試。
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方式行之。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 EN
導遊人員評量測驗外語導遊人員類科通用制評量筆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其科目如下:
一、導遊執業實務。
二、導遊執業法規。
三、觀光資源概要。
四、外國語。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前領有考試院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外語導遊人員類科通用制或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評量測驗及格三年內,參加外語導遊人員類科通用制評量測驗者,其筆試外國語以外科目得予免測。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外國語科目,得以參加評量測驗當年度前三年內之外國語能力證明文件,申請免測。外國語能力之認定基準,由交通部觀光署另定之。
口試,依參測人員選測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並準用考試院訂定之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